沈阳东明通风管道加工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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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空气加热器、冷却器和除尘器等设备选择应注意的问题应附加风管等的漏风量,风管漏风量应根据管道长短及气密程度,按系统风量的百分率计算。
风管漏风率宜采用下列数值
一般送风、排风系统 5%~10%
除尘系统 10%~15%
2. 输送非标准状态空气的通风、空气调节系统,当以实际容积风量用标准状态下的图表计算出的系统压力损失值,并按一般的通风机性能样本选择通风机时,其风量和风压均不应修正,但电动机的轴功率应进行验算。
3. 当通风系统的风量或阻力较大,采用单台通风机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,宜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同型号、同性能的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安装,但其联合工况下的风量和风压应按通风机和管道的特性曲线确定。不同型号、不同性能的通风机不宜串联或并联安装。
4. 在下列条件下。应采用防爆型设备:
4.1 直接布置在有甲、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、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;
4.2 排除有甲、乙类、物质的通风设备;
4.3 排障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、纤维等丙类物质,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%时的设备。
5.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、蒸汽或粉尘气溶胶等物质的排风系统,当防爆通风机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,可采用诱导通风装置;当其布置在室外时,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的,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。
6.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进风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。送风机如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室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,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。
7. 用于甲、乙类的场所的通风、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。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塞内;用于排除甲、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,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。
8. 甲、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和局部送风、排风系统,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,其设各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内。
9. 排除、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,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(包括法兰跨接),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。
10.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或防冻等措施:
10.1 不允许所输送空气的温度有较显著升高或降低时;
10.2 所输送空气的温度较高时;
10.3 除尘风管或干式除尘器内可能有结露时;
10.4 排出的气体在排入大气前,可能北冷却而形成凝结物堵塞或腐蚀风管时;
10.5 湿法除尘设施或湿式除尘器等可能冻结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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