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东明通风管道加工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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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风管漏风量应根据管道长短及其气密程度,按系统风量的百分率计算。风管漏风率宜采用下列数值:
一般送、排风系统 5 %~10%
除尘系统 10%~15%
2. 通风、除尘、空气调节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应进行压力平衡计算。备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,不宜超过下列数值:
一般送、排风系统 15%
除尘系统 lO%
注:当通过调整管径或改变风量仍无法达到上述数值时,宜装设调节装置。
3. 除尘系统的风管,应符合下列要求:
3.1 宜采用明设的圆形钢制风管,其接头和接缝应严密、平精;
3.2 除尘风管最小直径,不应小于以下数值:
细矿尘、木材粉尘 80mm
较粗粉尘、木屑 100mm
粗粉尘、粗刨花 130mm
3.3 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。倾斜敷设时,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45°;小坡度或水平敷设的管段不宜过长,并应采取防止积尘的措施;
3.4 支管宜从主管的上面或侧面连接;三通的丧角宜采用15°-45°;
3.5 在容易积尘的异形管件附近,应设置密闭清扫孔。
4.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,应采取热补偿措施。
5. 一般工业建筑的机械通风系统,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下述要求采用。(m/s)
风管类别 钢板及非金属风管 砖及混凝土风管
干管 6—14 4—12
支管 2—8 2—6
6. 厂房通风管道的安装要求
6.1 通风设备、风管及配件等,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输送的气体或粉尘的温度、腐蚀性等,采用防腐材料制作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。
6.2 建筑物内的热风采暖、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布置,防火阀、排烟阀等的设置,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。
6.3 甲、乙,丙类工业建筑的送风,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。当水平和垂直风管在进入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,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。
6.4 通风、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,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。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,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。
6.5 用于甲、乙类工业建筑的排风系统,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,其风管不应暗设,亦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内。
6.6 甲、乙、丙类生产厂房的风管,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,不宜穿过其他房间。必须穿过时,应采用密实焊接、无接头、非燃烧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。通过式风管穿过房间的防火墙、隔墙和楼板处应用防火材料封堵。
6.7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和含有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,其正压管段不得穿过其他房间。
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上,其各支管节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,但应对两个管段结合点及各支管之间进行静压平衡计算。
排除含有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,其正压管段不宜过长。
6.8 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排风管道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,不应穿过防火墙,其他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。如必须穿过时,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。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,应采用不燃材料。风管穿过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材料封堵。
6.9 可燃气体管道、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、排水管道等.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.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。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,不应穿过通风机室。
6.10 热媒温度高于110℃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风管,亦不得沿上述风管外壁敷设;当上述风管与热媒管道交叉敷设时,热媒温度应至少比有爆炸危险的气体、蒸汽、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自燃点(℃)低20%。
6.11 外表面温度高于80℃的风管和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,其外表面之间,应有必要的安全距离;当互为上下布置时,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。
6.12 输送温度高于80℃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,在穿过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处,应保持大于150m的安全距离或设置不燃材料的隔热层,其厚度应按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超过80℃确定。